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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种子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2-04-08 16:53:10 来源:品种试验管理科 马晓丽 点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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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种子”的法律之旅经历过多少变革?《种子法》首次颁布于2000年,后于2004年、2013年、2015年经三次修改后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修订后新的《种子法》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种子法》第四次修订内容:

   1. 首次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就是对原始品种进行简单修饰后育成的衍生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一项旨在防止“生物剽窃”、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种质资源开发者与种质资源后续利用者和生物技术发明者商业利用的利益分享机制。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可以激励育种者加强对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精准鉴定评价以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最终达到保障种业创新之源的根本目的。

   2. 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

   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3. 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

   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